(2006)平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龙脉电讯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华星密封材料厂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龙脉电讯有限公司,平度市华星密封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平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龙脉电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被执行人平度市华星密封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崔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龙脉电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华星密封材料厂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二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6391元,由被执行人平度市华星密封材料厂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