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9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917-2号原告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幸福大道998号。法定代表人黄维,经理。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荣耀,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德开民初字第9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3万元,现因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院对查封的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73万元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宝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