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张某、安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张某,安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679号原告:余某被告:张某、安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原告余某和被告张某、安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审 判 员 刘家友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发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