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澄城县韦庄镇。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62000元和案件受理费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249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