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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心海与何建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海,何建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王心海。被执行人何建州。王心海与何建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何建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心海借款3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4月12日至实际偿清之日的利息。因被执行人何建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心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何建州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友成执行员  刘 淼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