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占国、刘雪萍、申志君、李彦兰、刘忠祥、高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占国,刘雪萍,申志君,李彦兰,刘忠祥,高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905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占国被执行人刘雪萍被执行人申志君被执行人李彦兰被执行人刘忠祥被执行人高秀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占国、刘雪萍、申志君、李彦兰、刘忠祥、高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