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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胡冬冬与开封市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冬冬,开封市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海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黄希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胡冬冬,1987年2月2日生,汉族,务工,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身份证号码412723198702028110号。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封市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联系人:蒲洪卫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大郭屯村。被告:王海峰,198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负责人:高继成,总经理。被告:黄希宇,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负责人:于洋,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受理了原告胡冬冬诉被告王海峰、开封市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开封公司)、黄希宇、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金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冬冬于2016年4月16日申请撤回对开封市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冬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冬冬撤回对开封市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