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广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宏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广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宏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794号原告上海广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南翔镇陈翔路568号3幢2楼。法定代表人王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浦益波,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9号威新软件园8号楼7层701-712室。法定代表人王桂兰,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广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宏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广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广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剑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