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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运秀与被告王福顺、方宝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秀,王福顺,方宝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449号原告:刘运秀,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鸿兴镇文牛村民主屯。被告:王福顺,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龙井村五社。被告:方宝申,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鸿兴镇文牛村民主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秀诉被告王福顺、方宝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