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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振军申请执行杜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军,杜飞,杨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杜飞,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杨玉英,女,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王振军与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杜飞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车库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拍卖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杜飞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车库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