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任国兴与安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兴,安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267号申请执行人任国兴,个体业主,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安力,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任国兴申请执行安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3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力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魏观海审判员 高岩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宝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