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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艳与董常友、周跃玲、刘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董常友,周跃玲,刘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重字第3号原告刘艳。被告董常友。被告周跃玲。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均,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刘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与被告董常友、被告周跃玲,第三人刘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常友、被告周跃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43.50元元,保全费1020元,本院予以免交,由原告刘艳负担。审判员 黄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