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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7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卫**与被告朱*抚养费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朱*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7民初126号原告:卫**,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朱*,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原告卫**与被告朱*抚养费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起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28日与被告在浮山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9月生下一女儿。由于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认识观念差距很大,于2015年11月份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十年间一起购买住房、车、车库,然而婚姻期间发生的几件事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造成我身体不适,加之工作、带孩子重重压力让我无法再继续维持自己的婚姻。我提出离婚,被告扬言离婚就什么也不给我让我走,孩子也不能看。我当时很担心与孩子分开,孩子是我一手拉扯大,孩子就是我的一切。我说我什么都不要,就要孩子,被告抓住我这个软肋拖着,我担心自己身体疼痛,为了保护自己身体不再受更严重的疼痛,加之初中三年级工作不容我分心耽误学生的前途,使我不得不同意财产全部归他的协议,带着孩子离开家,住到学生宿舍。至今已有三个多月,被告不但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隔三差五还骚扰我的生活,发短信恐吓等影响我的工作状态,在我找被告理论又找他表哥说明实情之后,被告才勉强给了孩子1500元。眼看中考工作强度一天天加大,我得对班上的学生负责,我肩上承担的不仅仅是学校领导家长的嘱托,更是浮山教育中考的任务,加之我一个人带孩子,孩子的学习、生活教育、周末学习、房租、水电费等一切开支,还要应对被告的骚扰恐吓我感觉身心疲惫,加之他到处散布谣言让我名誉受损,无心工作。为此,根据相关规定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女儿抚养费每个月1200元,支付至女儿十八周岁,另外孩子上大学费生活费父母双方各分担一半,每月二十号之前被告将抚养费打款到原告指定的账户中。二、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离婚证。证明原、被告已办理离婚登记。2、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被告朱*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在庭审被告朱*口头答辩称:我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后,于2016年农历正月18给过孩子一次抚养费1500元。我现在的状况是每月只能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等孩子将来上大学的时候或需要用钱的时候,我会再另给。房子和车我不会给原告,车库如果原告要,可以给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本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5年12月8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浮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双方同意离婚。二、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分担。三、婚内财产归男方所有。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北关新四村6号楼中单元401购买房屋一套、并在6号楼购买1号车库、晋LW40**天津一汽夏利N7轿车二手车一辆,长虹42寸彩电一台、格力空调一台、容声冰箱一台。另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5日生育一女孩朱**,现在浮山县文昌小学三年级读书,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定的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合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依法有效。但双方未明确约定孩子抚养费及支付方式,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抚养为每月1200元的数额过高,被告不同意支付,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按照被告月工资总额的30%确定抚养费为宜。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且原告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定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九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儿朱**抚养费为其月工资总额的30%至朱**十八周岁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吉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