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欧立强与赖勇根,黄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立强,赖勇根,黄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15号原告欧立强,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广辉,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贇恒,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勇根,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黄南燕,女,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宝安区。原告欧立强诉被告赖勇根、黄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赖勇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79,000元及利息308.64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5年10月1日,实际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黄南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3年6月25日,赖勇根作为借款人、黄南燕作为连带保证人,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赖勇根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间从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8月25日,合同未约定借款利率。2013年6月25日,赖勇根出具一份《个人借款条》,确认借款100,000元的事实。2013年6月25日,欧立强通过其本人账户向赖勇根转账支付79,000元。欧立强主张另外21,000元为现金支付,但由于没有证据,故放弃对该部分借款的主张。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显示赖勇根与黄南燕于2013年3月23日登记结婚。欧立强主张赖勇根未偿还任何款项,故诉请偿还借款本金79,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2015年9月2日计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欧立强主张黄南燕与赖勇根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存续期间存在的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判决结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赖勇根和黄南燕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欧立强提供的证据已证实向赖勇根支付了借款79,000元,故赖勇根应返还79,000元及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赖勇根依法应返还借款本金79,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本案债务发生在赖勇根与黄南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黄南燕应对赖勇根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勇根、黄南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欧立强借款本金人民币79,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欧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1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林 福 梅人民陪审员 李 苏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晓星(兼)书 记 员 曾 雄第2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