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双辽市鸣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包美容、明泉 、那春抄图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鸣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包美容,明泉,那春抄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901号申请人双辽市鸣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一鸣,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包美容,女,54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明泉,男,37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那春抄图,男,54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双辽市鸣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包美容、明泉、那春抄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10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智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