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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跃福等与陈向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福,刘张氏,李玲玲,李丹丹,陈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690号申请执行人李跃福,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张氏,女,192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李玲玲,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李丹丹,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陈向华,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李跃福、李玲玲、刘张氏、李丹丹依据(2015)农刑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向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农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