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伟娜与赵浩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娜,赵浩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617号原告:赵伟娜。委托代理人:甘河亮,浙江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浩川。原告赵伟娜诉被告赵浩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经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因原告未补交,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退还一半计325元。审 判 长 项旭旸人民陪审员 王明利人民陪审员 张仁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裘鑫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