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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伟娜与赵浩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娜,赵浩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617号原告:赵伟娜。委托代理人:甘河亮,浙江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浩川。原告赵伟娜诉被告赵浩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经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因原告未补交,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退还一半计325元。审 判 长  项旭旸人民陪审员  王明利人民陪审员  张仁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裘鑫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