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闫喜财与张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喜财,张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闫喜财,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17日,现住千阳县。被执行人张少峰,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16日,现住千阳县。本院受理的闫喜财王申请执行张少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权利人闫喜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仲千交调字(2015)第91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4500元(含已付2000元)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费16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仲千交调字(2015)第9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封聚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广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