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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闫喜财与张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喜财,张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闫喜财,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17日,现住千阳县。被执行人张少峰,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16日,现住千阳县。本院受理的闫喜财王申请执行张少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权利人闫喜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仲千交调字(2015)第91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4500元(含已付2000元)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费16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仲千交调字(2015)第9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封聚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广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