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叶琴与王启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琴,王启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579号原告叶琴,女,生于1970年11月,汉族。委托代理人曾丹,渠县渠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启川,男,生于1964年1月,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琴诉被告王启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琴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诉讼保全费90元,共计290元,由原告叶琴负担。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经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