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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叶琴与王启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琴,王启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579号原告叶琴,女,生于1970年11月,汉族。委托代理人曾丹,渠县渠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启川,男,生于1964年1月,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琴诉被告王启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琴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诉讼保全费90元,共计290元,由原告叶琴负担。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经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