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母连华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911号罪犯母连华,男,汉族,1959年8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庐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母连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母连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母连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政府司法局岔路司法所出具的证明、安徽省合肥监狱出具的狱内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母连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母连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