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起超与被告刘起波、李阳、李文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起忠,刘起波,李文,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刘起忠被执行人刘起波被执行人李文被执行人李阳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起波银行存款人民币282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43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阳银行存款人民币143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景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