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41号原告朱某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陶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平定县。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立平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