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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41号原告朱某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陶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平定县。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立平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