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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商初字第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左中与乔折平、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中,乔折平,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安商初字第1275-1号原告:左中,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折平,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艺海北路175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卢竞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中与被告乔折平、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左中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中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60元(已减半),由原告左中负担。审 判 长  梁 赟代理审判员  程思瑶人民陪审员  许旻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