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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郭楠与山东易智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楠,山东易智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168号原告郭楠,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易智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荣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楠与被告山东易智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郭楠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