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先福,安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福,安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870号原告:刘先福,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陈长虹,桦甸市司法局红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爱华,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栾胜文,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福诉被告安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先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先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刘先福负担,余款予以退还。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