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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先福,安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福,安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870号原告:刘先福,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陈长虹,桦甸市司法局红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爱华,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栾胜文,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福诉被告安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先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先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刘先福负担,余款予以退还。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