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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蓝某某、毛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11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某,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龙汇北街*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1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期安置房**栋*单元*号。2016年1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1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10月11出生,出生地四川省自贡市,身份证号码5103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板仓街万佳村*组**号。2016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字(2016)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某、毛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锦、被告人蓝某某、毛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蓝某某、毛某某、张某某三人先后到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实施盗窃,分述如下:1.2015年6月,被告人蓝某某伙同被告人毛某某在沿滩新城G-21地区(嘻哈乐园对面),盗砍8棵构树;2.2015年6月,被告人蓝某某伙同被告人毛某某在沿滩新城G-11地区(职业技术学院背后),盗砍6棵青冈树;3.2015年12月,��告人蓝某某伙同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在沿滩新城A-13地区山坡上面(石油花园背后),盗砍20棵树木,其中有17棵构树、1棵桉树、2棵青冈树;4.2015年12月,被告人蓝某某伙同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在沿滩新城A-13地区山坡下面(龙湖公园加油站对面),盗砍16棵构树;5.2016年1月初,被告人蓝某某伙同被告人毛某某、张某某在沿滩新城A-05地区(宝通菜市场下面),盗砍12棵构树。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某、毛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蓝某某、毛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毛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蓝某某、毛某某、张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罚金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罚金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罚金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蓝某某、毛某某、张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五、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钢锯三把、麦刀两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龚平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