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011号原告夏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学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