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与李仕林、李玉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李仕林,李玉英,李美静,李美莹,郑丽荣,张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负责人:赵景富,该车队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仕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莹。法定代理人:龚树青。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景黎,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丽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茜。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柳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琛、安丽艳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启霞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的委托代理人翟来彬,被上诉人李仕林、李玉英、李美静、李美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景黎,被上诉人郑丽荣、张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铁军于2014年8月1日到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工作,为汽车修理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查明,2015年4月20日07时30分许,李铁军驾驶冀B×××××汽车与李凤柱驾驶冀B×××××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铁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凤柱负事故全部责任、李铁军无责任。又查明,李铁军1966年6月20日出生,系被告郑丽荣为之夫,二人2009年12月24日再婚。李铁军再婚前,育有二女被告李美静、李美莹。被告张茜系被告郑丽荣与前夫张云河之女,1997年离婚后一真随母郑丽荣生活。被告李仕林、李玉英为李铁军父母。再查,2015年8月28日,被告向唐山市丰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丰劳人仲案(裁)字(2015)第65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李铁军与原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具备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虽对其为被告出具的加盖有车队公章的李铁军工资证明、工资发放表真实性持异议,但不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与李铁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判后,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上诉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2、出事的面包车并不是给李铁军配备的,此车有专门的司机。3、上诉人没有出具过工资表。被上诉人李仕林、李玉英、李美静、李美莹主要答辩称:1、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有工资表和工资证明可以证实。2、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被上诉人郑丽荣主要答辩称:与被上诉人李仕林、李玉英、李美静、李美莹的意见一致。被上诉人张茜主要答辩称:与被上诉人李仕林、李玉英、李美静、李美莹的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一致,有相关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所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上诉人与李铁军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主张与李铁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未能对其主张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且李铁军在上诉人处从事修理工作,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此事实有上诉人出具的加盖有车队公章的李铁军工资证明、工资发放表可以证实。故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万丰货运车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柳青代理审判员 安丽艳代理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启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