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南阳新康元玉石开发有限公司、马峰、苏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南阳新康元玉石开发有限公司,马峰,苏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79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法定代表人吴岩,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杨现志、王海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南阳新康元玉石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峰,任总经理职务。被告马峰,男被告苏琳,女。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南阳新康元玉石开发有限公司、马峰、苏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以及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靖玥审判员 殷玉伟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宛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