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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民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民终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农某干,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农某,农民。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文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飞和代理审判员郑贤文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罗永秀担任记录。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农某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农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农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并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儿女三人,现都已成年,其中大女儿农某华、二女儿农某珍均已出嫁至外乡;儿子农某平未婚,现与农某共同生活。2008年,黄某以农某生活作风不正为由劝告农某改正,导致双方发生争吵,最后黄某离开农某家,在外打工谋生至今。2013年,黄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8月20日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同日依法准予黄某撤诉。此后农某并未主动与黄某联系,积极挽回双方的感情。2015年7月14日,黄某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农某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标准。黄某、农某登记结婚后,先后生育了二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证明双方婚姻的感情基础是好的,但在婚后,双方未能进行更多的沟通交流,巩固双方的夫妻感情,特别是黄某外出打工后未能对家庭履行应有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严重影响了双方的感情。在一审法院2013年8月20日裁定准予黄某撤回离婚诉讼后,农某并未主动与黄某联系,积极挽回双方的感情。2015年7月14日,黄某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农某离婚,农某亦未到庭与黄某进行任何沟通,也未主动与黄某联系,足以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黄某、农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法院对黄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黄某要求处理夫妻共有房产及分割承包责任地、开荒地的请求,因黄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农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清,故在本案中暂不处理,黄某可另案提起诉讼。对于黄某要求农某因其行为过错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5万元的请求,因黄某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农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综上理由,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黄某与农某离婚;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上诉人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离婚没有异议,对一审判决第二项不分割财产有异议,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一栋两间、家庭承包土地约42亩、甘蔗及其他种植等收入。被上诉人农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意见。上诉人黄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新证据。上诉人黄某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被上诉人农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意见,本院视为被上诉人农某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上诉人黄某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农某存在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及应如何分割。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农某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黄某南、叶某新于1997年至1999年承包黄某、农某的土地的证明,并不能证明承包金还存在的事实,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图、照片也未能证实该房屋属黄某、农某共同财产的事实,一审法院对黄某所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认定并认为黄某可另案提起诉讼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黄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文标审 判 员  梁 飞代理审判员  郑贤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永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