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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刑更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守卫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守卫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刑更72号罪犯王守卫,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0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守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郭兰荣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178454.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守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守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守卫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于2014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获得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守卫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守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于海涛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