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洪芹与陈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芹,陈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406号原告李洪芹,居民。被告陈高林,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洪芹诉被告陈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洪芹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芹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李洪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志勇书 记 员 钟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