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905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甲撤回对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