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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905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甲撤回对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