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963号某某银行襄阳分行与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湖北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市某发展基金理事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湖北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市某发展基金理事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963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襄阳分行)。负责人田某,某某银行襄阳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光文、王成浩,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同意诉讼调解意见,代为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徐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被告湖北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园横一路。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老河口市某发展基金理事会,住所地:老河口市市府路1号。原告某某银行襄阳分行诉被告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湖北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市某发展基金理事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银行襄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银行襄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云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