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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钞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钞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钞某某,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段某某,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钞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赵 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