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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20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王思勤、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思勤,邹英,青岛丰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063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645727。负责人张连怀,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文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瑶,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勤,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邹英,女,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丰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办事处河头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1794120E。法定代表人唐力学,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王思勤、被告邹英、被告青岛丰裕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39元,减半收取3819.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6839.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审判员 赵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