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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申华与青岛每日食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2016)鲁0214执75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申华,青岛每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759号申请执行人王申华,农民。被执行人青岛每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1592号。法定代表人高精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申华与被执行人青岛每日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5)第18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5)第186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