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厚琴与潘汉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厚琴,潘汉群,武道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厚琴,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潘汉群,女,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武道财,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李厚琴与潘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道财对琅琊区东苑新村2号楼504室拥有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道财所有的琅琊区东苑新村2号楼504室。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