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4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罗剑与史跃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剑,史跃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4510号原告:罗剑。被告:史跃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剑与被告史跃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