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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4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罗剑与史跃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剑,史跃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4510号原告:罗剑。被告:史跃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剑与被告史跃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