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陕西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与富平县中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曹路、王引娣股权抵押典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富平县中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曹路,王引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被执行人富平县中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平县庄里镇。法定代表人曹路,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路,男,汉族,1988年1月5日生,住富平县庄里镇,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被执行人王引娣,女,1954年5月19日,住富平县庄里镇。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年12月21日制作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1300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平县中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曹路、王引娣股权质押典当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5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富平县中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产、土地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曹路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被执行人王引娣下落不明,该公司及曹路、王引娣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立新案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