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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屈洪印与张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洪印,张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04号申请人屈洪印,男,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被申请人张振,男,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申请人屈洪印与被申请人张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振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