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乔莹莹与边香改、郝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莹莹,边香改,郝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361号原告乔莹莹,女,199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边香改,女,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郝志坚,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莹莹诉被告边香改、郝志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莹莹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莹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乔莹莹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