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2月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2日举行典礼。婚后八天即8月31日假期结束,我回保定工作。从十月份开始,二人每月仅仅能在一起一两天的时间,感情基础不牢固。2015年2月23日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从原告家离开,一去不回。中间原告多次找人调解,也未见到被告本人,期间矛盾激烈时甚至还惊动了警方进行调解管理。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挽回,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原、被告离婚。因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总天数未超过一个月,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八万元。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八万元彩礼钱;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未收到被告八万元彩礼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原、被告婚姻证。被告质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提交五张货物发票。原告质证:对已上证据均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2日举行典礼。婚后双方无子女。2015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家庭稳定,原、被告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积极改善夫妻关系。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雁审 判 员 高亚光人民陪审员 李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