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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9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孙万钧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孙万钧,李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972-1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494635-9。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树范,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万钧,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丽萍,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万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账号******的存款7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