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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裴有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裴有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裴有恒,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春林与裴有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裴有恒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现因申请人要求扣划已冻结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裴有恒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收入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