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志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钱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文钰,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周志云,女,住洛阳市瀍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冀翠红审 判 员 李雅然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孙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