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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姜菲菲诉汝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及第三人姜天玉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菲菲,汝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姜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5行初16号原告:姜菲菲,女,汉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代理人:杨紫,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少军,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汝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宇杰,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书敏,汝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阿强,一般代理。第三人:姜天玉,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姜菲菲诉汝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及第三人姜天玉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菲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姜菲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菲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姜菲菲承担。审判长  行湘波审判员  行长石审判员  常春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