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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明富与江德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富,江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195号申请人王明富。被执行人江德武。本院在执行王明富与江德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能力一次性支付,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了合法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629执1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