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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665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蒲相屹,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