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前创、万爽与万爽、谢远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前创,万爽,谢远贵,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李前创。委托代理人杨波(代理权限:调查取证,参加诉讼,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领取法律文书,调解并代为领取赔偿款),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爽。被告谢远贵。被告万爽、谢远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振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国邦物流园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立元,经理。委托代理人万进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负责人罗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和解,应诉答辩,参加庭审,提起各种申请,签收法律文书等事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16号。负责人明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程龙(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签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接受调解),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前创诉被告万爽、谢远贵、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前创因其诉讼主体存在瑕疵,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前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李前创负担。审 判 长 陆大鹏审 判 员 李彬彬人民陪审员 吴丛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成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